EB-1A杰出人才移民
EB-1A杰出人才(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简称EB-1A) 美国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类别,目的是吸引全球的杰出人才。和其他移民类别相比,EB-1A具有明显的优势:无排期、名额多、无需美国雇主支持、审核时间快、无语言和年龄限制、也不需要投资等。此外,申请人的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可以同时获得绿卡。
特别提醒的是,因中国传统文化历来崇尚谦逊,很多人可能第一眼就被“杰出人才”的名头唬住;进一步看到“需要获得国际大奖”的高门槛严要求时,更是直接打起了退堂鼓,放弃了这条或许能够成功的快速移民通道。
事实上,美国杰出人才的申请并没有大家想象得那么难!下面,我们就带您详细了解美国EB-1A杰出人才申请。
01
EB-1A究竟需要申请人有多杰出?
根据美国移民法第203(b)款(1)条(A)项的定义,EB-1A“杰出人才”指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卓越专业能力,在其领域中为数不多的顶尖人物之一。”
历数成功获批的杰出人才申请人,有大学老师,商界高管,体育运动员,也有烹饪大厨,马戏团演员等等。
所谓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只要您在自己的领域有所建树,找对律师,或许您就是下一个美国杰出人才,开启赴美生活、事业发展的新篇章。
02
申请EB-1A有什么具体要求?
申请人如果获得过一项或一项以上重大国际知名奖励,如诺贝尔奖、奥斯卡奖、奥林匹克奖或国际重大发明创造等,即可申请EB-1A。
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况,申请人也可以通过满足以下十条标准中的任意三项及以上,来证明在某一专业领域内的杰出能力与成就,即“十选三”标准:
在业内获得过国家级别或国际性奖项
因个人杰出资质而成为专业协会会员
被专业或主流媒体报道
评审同行的作品
在业内做出重大原创贡献
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举办个人作品展览、展示
在知名机构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获得远超同行的高薪
在艺术相关活动中获得商业成功
除此之外,移民局还有一些额外的要求,例如,申请人获批赴美后要继续在其所在领域为美国做贡献。
03
成功申请EB-1A的关键要素是什么?
01
准备完整的证明文件
证明申请人在其专业领域的杰出能力需要大量的证据。申请材料的数量是其次,文件的质量和深度才是移民局考虑的重点。例如,仅仅递交申请人所获得的国家级奖项的奖状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获奖标准、奖项的影响和意义以及颁奖单位。同时,还需要提供关于该奖项的媒体报道,以证明奖项的重要性。如果申请人没有递交充分的证据,移民局会发出补件信。
02
准确定义专业领域
EB-1A申请中一个非常重要但常被忽略的要素,是如何对申请人的专业领域进行定义。通常的做法是缩小申请人的专业领域,从而更加突出申请人在该领域中的影响和地位。例如,将申请人的专业定义成“歌剧演唱家”比宽泛的“音乐家”领域更加突出申请人该领域中的地位。
03
证明对美国有益
美国移民法明确要求EB-1A 申请人证明其拿到绿卡以后会在美国继续从事专业领域的工作,造福美国。根据最近的审案趋势,仅仅递交一份申请人签字的意向声明是达不到移民局要求的。移民局要求有实质证据显示申请人已经在美国做出一些工作安排。
04
主观的全面资质评估
申请人达到10项标准中的3项以上,仅仅是完成了第一步,并不代表申请就一定会被批准。第二步判断是完全基于移民官的全面资质评估 (Final Merits Analysis)。审案人员会基于自己的主观印象来判断申请人是否在其领域达到顶尖水平和地位,这也是造成EB1A申请结果难以预估的原因。
EB-1A美国杰出人才移民类别对于申请人第一个要求是具备非凡能力(Extraordinary Ability)。在相关在移民法中,对这种非凡能力的解释是所拥有的专业技能或知识达到的水平可以显示出是一小部分比例,即领域内很顶层位置的人士。
为了证明具备这种非凡能力,美国移民局给出几个条件:
获得国际认可的一次性主要国际大奖;或
十项条件中至少三项;或
提供类似证据。
EB-1A美国杰出人才移民给出的“十项条件”很重要,但只是最基础的层面。一方面美国移民局声明:如果不符合申请人的职业或实际情况,可以提交“类似证据”;一方面美国移民局也强调,仅仅是达到十项条件中的三类或提供类似证据,也并不意味着就满足EB-1A美国杰出人才移民类别的要求,但任何提交的证据都应清晰展现、能够证明出申请人拥有EB-1A杰出人才移民类别所要求的非凡能力。
——重要的是以下三个结论而不是常说的十个条件
EB-1A
移民官根据优势证据法则,决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否能够得出以下三个结论:
申请人持续享有国家级或国际上的声誉,申请人的成就获得业内广泛认可,且可通过广泛证据材料证明;
申请人属于一小部分比例,即其专业领域内顶尖层面的人士;
证明出申请人获得绿卡来美国后会继续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和实质性利益美国。
EB-1A移民类别申请和审批的基本逻辑是通过主张和证明满足相关法规列举的:
提供符合要求的初始证据,包括1.“一次性国际大奖”或2.“十类条件中至少三类”或 3.“类似证据”
1.持续获得国家范围或国际上的声誉;2.是领域内一小部分已经上升到顶尖位置的人士之一;3.取得的成就可以通过广泛材料证明出获得业内认可;
再证明出获得绿卡来美国后会继续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
预期会给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从美国移民局审批角度来讲,移民局官员是根据“两步审核法”审理提交的每个EB-1A美国杰出人才移民申请案:
—— 第一步首先找出是否申请人提交了获得一次性成就(有一个国际认可的大奖)的证据,或至少满足十类参考条件中三类的证据,或提交了强有力的“类似证据 ”;
—— 第二步,移民局官员将所有提交的证据放在一起综合评估做出“最终价值判定”。
这里请注意:即使通过A和B两个步骤证明了你是具备非凡专业才能的杰出人才还是不够,你还要给出证据展示出C(如果拿到绿卡来美国,你要继续从事你现在的专业工作)和D(预期会实质性给美国带来利益)。
就是说:相关移民法规所列举的十类条件只是基础和客观证据,即使你满足了其中的三类,如果得不出在第二步“最终价值判断”阶段的B结论,以及证明出C和D,你的申请案也不会获批。
而以上所有的举证法律责任都在申请人一方,当一个外国申请人申请移民利益时,就要承担相应证明符合条件的责任。因此,申请人必须证明出符合获得所寻求移民利益的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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